第 4.1 條:定義
執委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由會員大會議決之議案。
第 4.2 條:任期
執委會之任期為兩年(由是年一月一日至第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4.3 條:組織及權責
執委人數五人,執委職位由新一屆執委會委員互選。
4.3.1 主席(一人)
(1) 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2) 對外代表本會;
(3) 計劃本會工作方針,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開並主持執委會議及會員大會。
4.3.2 內務副主席(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內行政事宜,主席缺席時,則代行其職責。
4.3.3 外務副主席(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行政事宜,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缺席時,得代行其職責。
4.3.4 文書(一人)
(1) 處理本會一切文件事宜;
(2) 負責一切檔案及文牘。
4.3.5 財政(一人)
(1)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2) 於任期屆滿須將任內收支款項詳列報告,各項收支得具備正式收據或證據以便
審核,並須由主席、顧問及內務副主席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4.3.6 康樂(兼任)
處理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及體育事宜。
4.3.7 聯絡(兼任)
處理本會一切宣傳、公關、對內及對外之聯誼活動。
第 4.4 條:常務會議
4.4.1 執委會須在任期內召開不少於三次的常務會議;
4.4.2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執委。
第 4.5 條:非常務會議
4.5.1 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4.5.2 如經一半或以上執委聯署要求,主席須召開之;
4.5.3 聯絡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執委。
第 4.6 條:法定人數
4.6.1 執委會以全體執委之一半或以上為開會之法定人數;
4.6.2 執委會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
第 4.7 條:表決
凡議案之訂立,除另有規定者外,須有出席並參加投票執委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
始作通過。
第 4.8 條:請假
4.8.1 執委請假,須於常務會議或非常務會議前四十八小時,以口頭向 會議主席
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同意;
4.8.2 如遇突發事情未依例通知者,須於會議後四十八小時內,以口 頭向主席陳
述理由解釋之;
4.8.3 如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則當該執委失職。
第 4.9 條:辭職
4.9.1 所有執委之辭職須得一半以上執委及主席同意,而主席之辭職須得幹事會
一致通過,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4.9.2 若會員反對,可根據會章第三章第五條,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作出討論
,若辭職被否決時該執委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 4.10 條:出缺
4.10.1 主席有出缺時,由內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
4.10.2 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亦同時出缺時,由外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
4.10.3 如有職位懸空,由執委會邀請後補執委補上;
4.10.4 如主席及內、外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執委會將自動解散,由餘下執委召開
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授權選舉委員會於解散後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 出新執委會。
第 4.11 條:選舉辦法
4.11.1 由就任執委會委派人員組織選舉委員會,選舉法則及統籌一切選舉活動;
4.11.2 選舉法則:
4.11.2.1.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十月初發出提名票給全體會員,並於兩週後收回及截止提名。
4.11.2.2.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十一月會員大會舉行前兩星期向全體會員發出有關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4.11.2.3.選舉委員會負責安排選舉日當天程序。
4.11.2.4.新一屆執委會須於當選後兩星期內完成互選工作。
4.11.2.5.舊執委委員須於新執委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移交所有職務。
4.11.2.6.設候補委員二位。按需要加入執委會或監察會,候補委員為入選委員以外得票最高二 位。
4.11.3 點票法則:
4.11.3.1 由選舉委員會主席負責開票;
4.11.3.2 由校長及現任主席負責監票;
4.11.3.3 其他會員可自由出席;
4.11.3.4 即時公佈結果及封票。
4.11.4 選舉活動:選舉細則每兩年由選舉委員會訂定及公佈。
第 4.12 條:權責
4.12.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4.12.2 擬定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4.12.3 各主要執委須於會員大會內報告其職責範圍內事務;
4.12.4 遇三分二或以上全體會員要求時,各執委須呈交其職責範圍之事務報告
予會員大會以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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