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夥伴

校友會會章

列印會章

 

第 1 章 ─ 總綱

 


 

第 1.1 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迦密愛禮信小學校友會」
  英文為"CARMEL ALISON LAM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 1.2 條:會址

  迦密愛禮信小學-----沙田顯徑村第一期。

第 1.3 條:宗旨

  1.3.1 作為迦密愛禮信小學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樑,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
  1.3.2 組織及籌劃一些具慈善性質或對迦密愛禮信小學有裨益的事務;
  1.3.3 為校友提供一些社交、文化、教育及公民活動。

第 1.4 條:組織

  本會由本校校友組成,為母校認可之附屬團體。其組織如下:
  1.4.1 名譽會長 :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1.4.2 名譽副會長:由母校應屆校董出任,屬諮詢性質。
  1.4.3 顧問 :由母校應屆校長出任,負責指導一切會務,可出席執委會會議;
     執委會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必須獲顧問批准,方為有效。
  1.4.4 執委會 :處理一切會務。
  1.4.5 監察會 :監察執委會執行會務並有權否決執委會之決議。

第 1.5 條: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2 章 ─ 會員
 
 

第 2.1 條:會員資格

  本校應屆之六年級同學及肄業之同學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 2.2 條:會員類別

  2.2.1 名譽會員:由本會邀請入會之人士。
  2.2.2 永久會員:凡繳交會費者。  

第 2.3 條:會員權利

  2.3.1 永久會員或普通會員於會員大會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惟未滿
     十八歲之會員並無被選權。
  2.3.2 名譽會員於會員大會有動議、表決及選舉權,但無被選權。
  2.3.3 本會會員可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2.3.4 應屆小六畢業學生加入校友會,能即時以會員身份參與校友會活動。

第 2.4 條:會員義務

  2.4.1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
  2.4.2 會員須繳交規定的會費。
  2.4.3 未得本會同意,各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
     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第 3 章 ─ 會員大會

 

 

第 3.1 條:定義

  3.1.1 會員大會是一個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之會議;
  3.1.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第 3.2 條:主席

  執委會主席為當然主席。若執委會主席缺席時,由內務副主席主持;主席及內務副
  主席均缺席時,由外務副主席主持。若主席及內務、外務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執
  委會選任一人為大會臨時主席。

第 3.3 條:執委會文書

  會員大會文書由執委會文書出任。

第 3.4 條:開會次數

  每一個行政年度,最少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 3.5 條:臨時會員大會

  在下列情況下,臨時會員大會應由執委會主席於一週內召開;
  3.5.1 經執委會二分一或以上之幹事聯署請求;或
  3.5.2 經會員三分二以上聯署請求。

第 3.6 條:開會公佈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於一星期前以電郵或書面公佈,並附議程。

第 3.7 條:法定人數

  以合法會員三十人或以上出席為大會法定人數。若未達此數時,由主席宣佈流會,
  並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是次大會則以出席者為法定人數。

第 3.8 條:議案通過

  議案通過須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贊成,方為正式通過,不投票或不參加
  表決者,均作棄權論。

第 3.9 條: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須於會後一個月內完成交執委會審閱,審閱後須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或本
  校網頁向會員公佈。若無書面反對,則表示通過。


 
第 4 章 ─ 執委會
 
 

第 4.1 條:定義

  執委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由會員大會議決之議案。

第 4.2 條:任期

  執委會之任期為兩年(由是年一月一日至第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4.3 條:組織及權責

  執委人數五人,執委職位由新一屆執委會委員互選。

 4.3.1 主席(一人)

 (1) 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2) 對外代表本會;
 (3) 計劃本會工作方針,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開並主持執委會議及會員大會。
 
 
4.3.2 內務副主席(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內行政事宜,主席缺席時,則代行其職責。
 
 
4.3.3 外務副主席(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行政事宜,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缺席時,得代行其職責。

 4.3.4 文書(一人)

 (1) 處理本會一切文件事宜;
 (2) 負責一切檔案及文牘。
 
 
4.3.5 財政(一人)

 (1)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2) 於任期屆滿須將任內收支款項詳列報告,各項收支得具備正式收據或證據以便
  審核,並須由主席、顧問及內務副主席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4.3.6 康樂(兼任)
 
 處理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及體育事宜。
 
 4.3.7 聯絡(兼任)
 
 處理本會一切宣傳、公關、對內及對外之聯誼活動。
  

第 4.4 條:常務會議

  4.4.1 執委會須在任期內召開不少於三次的常務會議;
  4.4.2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執委。

第 4.5 條:非常務會議

  4.5.1 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4.5.2 如經一半或以上執委聯署要求,主席須召開之;
  4.5.3 聯絡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執委。

第 4.6 條:法定人數

  4.6.1 執委會以全體執委之一半或以上為開會之法定人數;
  4.6.2 執委會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

第 4.7 條:表決

  凡議案之訂立,除另有規定者外,須有出席並參加投票執委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
始作通過。

第 4.8 條:請假

  4.8.1 執委請假,須於常務會議或非常務會議前四十八小時,以口頭向 會議主席
  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同意;
  4.8.2 如遇突發事情未依例通知者,須於會議後四十八小時內,以口 頭向主席陳
  述理由解釋之;
  4.8.3 如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則當該執委失職。

第 4.9 條:辭職

  4.9.1 所有執委之辭職須得一半以上執委及主席同意,而主席之辭職須得幹事會
  一致通過,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4.9.2 若會員反對,可根據會章第三章第五條,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作出討論
  ,若辭職被否決時該執委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 4.10 條:出缺

  4.10.1 主席有出缺時,由內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
  4.10.2 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亦同時出缺時,由外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
  4.10.3 如有職位懸空,由執委會邀請後補執委補上;
  4.10.4 如主席及內、外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執委會將自動解散,由餘下執委召開
  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授權選舉委員會於解散後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 出新執委會。

第 4.11 條:選舉辦法

  4.11.1 由就任執委會委派人員組織選舉委員會,選舉法則及統籌一切選舉活動;
  4.11.2 選舉法則:
  4.11.2.1.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十月初發出提名票給全體會員,並於兩週後收回及截止提名。
  4.11.2.2.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十一月會員大會舉行前兩星期向全體會員發出有關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4.11.2.3.選舉委員會負責安排選舉日當天程序。
  4.11.2.4.新一屆執委會須於當選後兩星期內完成互選工作。
  4.11.2.5.舊執委委員須於新執委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移交所有職務。
  4.11.2.6.設候補委員二位。按需要加入執委會或監察會,候補委員為入選委員以外得票最高二  位。
  4.11.3 點票法則:
  4.11.3.1 由選舉委員會主席負責開票;
  4.11.3.2 由校長及現任主席負責監票;
  4.11.3.3 其他會員可自由出席;
  4.11.3.4 即時公佈結果及封票。
  4.11.4 選舉活動:選舉細則每兩年由選舉委員會訂定及公佈。

第 4.12 條:權責
  
   
4.12.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4.12.2 擬定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4.12.3 各主要執委須於會員大會內報告其職責範圍內事務;
  4.12.4 遇三分二或以上全體會員要求時,各執委須呈交其職責範圍之事務報告
  予會員大會以作交代。


 

第 5 章 ─ 財務

 
 

5.1 本會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5.2 如要修改會費,需由執委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5.3 如有需要,經執委會及監察會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5.4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  法律原則辦理。


 

第 6 章 ─ 會費

 
 

6.1 會費之調整由當屆執委會決定。
6.2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第 7 章 ─ 監察會

 
 

7.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監察執委會之機構。
7.2 職權:
  負責監察執委會是否依照本會會章執行一切會務,並有權否決執委會的議決事項;
  執委有瀆職行為,可暫停其執委之職務。
7.3 監察會成員:
  由母校現任校長一人、母校推薦資深老師一名及一位校友會會員組成。
  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之職,由現任校長擔任監察會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
7.4 校友代表由會員大會選出之一位候補委員加入,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唯不得超過四年。


 

第 8 章 ─ 懲治

 
 

第 1 條:懲治

8.1.1 主席有失職或違章時,經執委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可提出對主席之罷免案。
    罷免案經執委會通過後,主席得暫停在執委會內之一切職務及本會章所賦予
    之一切權力,並由內務副主席暫代其主席職務,於兩個月內依照第三章第五
    條召開非常務會議處理改選事宜;
8.1.2 凡執委有失職或違章時,經執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提出對該執位之罷免案。
    如執委不服該罷免案時,可根據第五章第五條召開非常務會議;
8.1.3 凡執委有失職或違章時,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通過,執委會得罷免之。

第 2 條:譴責

8.2.1 凡執委有失職時,經全體執委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即可向其譴責。


 
第 9 章 ─ 其他
 
 

第 1 條:會章解釋

  執委會是本會會章唯一的解釋機構。


第 2 條:修改會章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執委會提出,於校董會同意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修訂,校董會通過接納。

第 3 條:會證

  所有會員均獲發會員證一張。如有遺失時,須繳交補領手續費;所有已繳交之
  會費一概不予發還。

第 4 條:退會

  若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

第 5 條:刪除會籍

  會員若有任何言行導致本會聲譽或利益受損者,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執委會成員
  投票贊成時,得被開除會籍。

第 6 條:解散校友會

  6.1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該校校董會有全權解散校友會;
  6.2 如遇本會解散,餘下的資產,則由校董會全權處理。

第7條:校友校董選舉法則(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