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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校董選舉法則

校友校董選舉法則 列印

                     2008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通過

引 言

 

1. 本選舉法則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建議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條例中有 關校友校董選舉  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

2. 自從公營學校於2000年實施校本管理以來,教育統籌局一直致力推動學校各主要伙伴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條例的目的,是透過教師、家長和校友等主要伙伴加入法團校董會,在學校推行一個公開、具透明度和多方共同參與的學校管治架構。條例規定法團校董會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為校友校董作出提名。

3. 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認可的校友會舉行,校友會章程須就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作出規定,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和公開,以及向所有校友會會員公布有關詳情。

   
候選人資格
 

1. 學校的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1. 依本校法團校董會指示訂明校友校董的人數為一名,任期兩年。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1. 學校委派一名校友會執委或現職資深老師作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期限

1.提名於10月進行,期限兩星期。

候選人提名和議

1. 候選人須得一名提名人和議支持方符參選資格。提名人須是校友會會員或母校老師。

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不多於100字,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校友會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投票人資格

 

1. 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1.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於11月。

投票方法

1.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否則作廢。

點票

1.點票日與投票日同日,於投票完成後進行,所有校友會員、各候選人可回校見證點票工作。

2.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進行抽簽決定。以上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公布結果

1.投票後兩星期公佈有關選舉的結果。

2.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選舉後跟進事項

 

1.校友會在確定校友校董人選後,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本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提交理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通知期不少於45天),得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2.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1.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2.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